上级政策

山东省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普惠政策清单

日期:2024年08月14日 16:38

2022年3月8日鲁发改高技〔2022〕184号)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

2.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 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对10 万元以下贷款、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

4. 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5. 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6. 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地方“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 对高校毕业生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

8. 对新评选的“山东大学生十大创业之星”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评选的“山东优秀大学生创业者”给予1万元奖励。各市可参照省里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市级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办法。

9. 对不超过35岁、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200位高校、自然指数前100位高校和科研院所博士来鲁创新创业的,直接给予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等项目支持。

10. 对回国创办企业且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0%(含)以上的海外留学人员,择优给予“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资金支持。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1.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人员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 对吸纳离校3年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前3个月内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3.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4. 对企业新录用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5. 鼓励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组织参与招聘活动,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占比高的企业,可在认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中优先考虑。

三、鼓励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1. 各地区、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以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 对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绩效,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每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属于集成电路、氢能领域且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5万元补助。

3. 符合条件的(投资2年以上)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 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补助,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对集成电路领域有关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6. 面向山东省内年销售收入2亿元、职工人数500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入驻省级孵化载体的创业(创客)团队发放创新券,用于补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补助标准: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7.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与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协同联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增信支持。其中,省级财政按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给予35%的风险补偿;市级风险补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的35%。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

8. 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壮大重点龙头企业队伍。每年面向部分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头人、小微农业企业负责人、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等开展创业富民主题培训班。

9. 鼓励返乡下乡高校毕业生参与全省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对获奖选手给予一定奖励。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1. 自2017年起,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制和岗位空缺数额内招募“三支一扶”人员。“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5年的最低服务期限(含“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年限)。2017年以前招募、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继续执行定向考录、招聘政策;2017年后仍在岗的“三支一扶”人员,在现编制和岗位空缺的情况下,也可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财政困难县(包括沂蒙革命老区、菏泽市的非财政困难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7万元,其他非财政困难县补助每人每年1.2万元;给予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