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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4-08-16作者: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以下简称省社科规划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宣办发〔2021〕30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有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拨款的省社科规划资金的使用管理。省社科规划资金分为项目资金和管理资金,其中,项目资金是指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设立的各类省社科规划项目资金的总称;管理资金是指省社科工作办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性工作所需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用于省社科规划项目组织、协调、评审、鉴定和优秀成果宣传推介等资金。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资金管理,应当以多出优秀成果、培养优秀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规律、强化绩效、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原则,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条  省社科工作办是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预算编制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年度预算建议,负责省社科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省社科规划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财政厅是省社科规划资金年度预算和绩效管理部门,负责对支出政策和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按程序批复年度预算,牵头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八条  项目资金应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使用管理中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国有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项目资金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章  预算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立项通知书》要求的时间编制预算。项目预算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社科工作办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应当按照要求调整后重新上报,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第十四条  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资金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管理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如下: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5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的部分为30%。

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调整间接费用比例,具体如下:

(一)结项等级为“优秀”的,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为50%,超过50万元的部分为40%。

(二)结项等级为“良好”“合格”,或以“免于鉴定”方式结项未分等级的,间接费用比例不再提高。

项目在研期间,可按照核定的基础比例支出间接费用。项目成果通过审核验收后,依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省社科工作办审批。

(一)由于项目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二)原项目资金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或备案。

(一)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二)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三)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依据项目结项等级确定间接费用比例后,间接费用由项目责任单位商项目负责人,从项目经费中调剂安排。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按照要求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第四章  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项目资金总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省社科规划项目,实行项目资金包干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  包干制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对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

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资金包干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并按照程序报省社科工作办备案。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工作办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特点、研究内容、资金需求等确定资金额度,合理制定项目资金年度拨付计划,加快经费拨付进度,在立项或预算回执获批后30日内,将项目资金或首笔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为加快年度预算执行,省社科工作办可适时调整年度资金拨付计划,对项目规模较小的项目,在项目结项并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项目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将资金按资助项目资金预算拨至合作研究单位,并加强对外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支出进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关注项目资金执行进度,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参照有关规定,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责任,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研究工作。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每个项目配备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解决。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九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项目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研究完成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年度剩余管理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或撤销的项目,省社科工作办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按原渠道退回资金。退回资金由省社科工作办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更的,原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新项目承担单位转拨需转拨的项目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社科工作办要建立省社科规划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研究制定绩效指标体系,督导项目承担单位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核查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双监控”,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组织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绩效自评。

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对省社科规划资金实行重点绩效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组织对项目承担单位自评情况抽查复核。

省财政厅、省社科工作办可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省社科规划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切实强化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负责人共享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项目资金安全。

第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应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机制,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结构、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省社科工作办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明确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具体要求,避免检查机构和人员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选择部分创新能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作为试点,由其出具科研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省社科工作办适时组织抽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据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社科规划资金支持项目,包括重大招标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研究专项及特别委托项目等。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