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以下简称 “推优” ),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为保持和 增强共青团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共 青团 “推优”工作,有效提升青年党员质量,根据《共青团推 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 中青发〔2019〕9 号)等文件精神,结 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优”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党委组 织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 团组织既应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积 极分子成为党的发展对象,也应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 入党积极分子。学校各级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推 优”工作基础。 团干部应加强学习,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 和要求,规范 “推优”程序,强化培养过程,提高 “推优” 能 力。
第三条 团组织应当把 “推优”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认真落实 “28 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使 ‘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 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 年党员的主要来源”的要求。28 至 35 周岁青年入党,一般应听 取所在单位团组织意见。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 年满 18 周岁的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教职员工中的 优秀共青团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 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优先由 团组织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推荐对象应有 1 年以上的团龄。 “推优” 的比例一 般不超过团支部团员人数的 20%,可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推 优”工作应本着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每学期集中组织一 次,每次推荐有效期为 2 年。
第六条 推荐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应考 察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上先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 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 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高扬理想信念旗帜,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共同理想,坚决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对党的政治认同、 思想认同、情感认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 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违背党中央精神的错误言行,积极弘扬主 旋律、传播正能量,坚持传播党的政策主张,主动面向身边青 年开展思想引领工作。
(二)道德品行上先进。 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 自觉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积极传 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带头倡 导良好社会风气。积极锤炼高尚品格,践行和倡导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模范践行 “烟城科”精神,在师德师风 和良好学风建设中发挥先进作用。注册志愿者,积极参加志愿 服务,当年度累计服务时长不低于 20 小时。主动成为网络文明 志愿者,积极参与构建清朗网络空间。积极联系青年,热心帮 助他人。
(三)发挥作用上先进。励志勤学、敏于求知、增长才干, 不断提高与时代发展和事业要求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做到德 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爱岗敬业,脚踏实地履职尽责,立足岗位 争先创优。 勇于到条件艰苦的基层、国家建设的一线、项目攻 关的前沿经受锻炼,艰苦奋斗。有探索真知、求真务实的态度, 在立足本职的创新创造中不断积累经验、取得成果。积极参加团组织的活动,对团组织交给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为团组织 工作出谋划策,在团员青年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四)执行纪律上先进。积极向共产党员标准看齐, 自觉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尊法学法 守法用法中作表率。模范遵守团章团纪,认真执行团的决议, 自觉履行团员义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团的活动,积极 主动参加各期 “青年大学习” 网上团课,带头遵守本单位各项 规章制度。
第七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应当是团员中的入 党积极分子(参加过业余党校学习并成绩合格),应坚持党章 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组织。 在坚持入党积极分子推优条件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
一:
(一)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表现突出,获校级以上(含校级) 各类奖学金一项(含一项) 以上;
(二)获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 部等校级以上(含校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任何一项;
(三)在社会上所做的好人好事,受到有关部门表彰或受 到媒体报道,事迹突出,影响较大;
(四)学生在校级或校级以上正式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 其他作品,或发表的论文、作品收入公开出版书籍;
(五)在校、院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或班级、 团支部工作 中,有出色表现,作出优异成绩;
(六)在校级以上(含校级)学术科技、文体比赛中获奖 (含集体);
(七)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优秀,受到校 级以上(含校级)表彰或者被媒体报道;
(八)有其它被广泛认可的表现或成绩;
(九)教职员工在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中 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条 对马克思主义缺乏信仰、不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 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的;传播反党反社 会主义言论的;不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存在 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受到所在单位纪律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 的;学生在近一年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现象的;不能发挥带头 引领作用,群众意见较大的团员尤其是团学干部;参加志愿服 务、集体活动、劳动锻炼不积极,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教职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列为 “推优”对象。
第九条 各级团组织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加强团员的日常 教育,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学习 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 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开展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团员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端正入党动机, 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建立党、团组织联合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工作 机制。团组织应配合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 协助开展每半年一次的考察,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党组织提出意 见建议;对经过 1 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 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 础上, 由 “推优”大会产生党的发展对象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加大对 “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 以下简 称 “青马工程” )学员的培养力度,积极推荐优秀 “青马工程” 学员作党的发展对象。 “青马工程”学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期间参加的理论学习、社会实践等课程应当记入入党积极 分子的考察材料中。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团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据党组织年度发展党 员工作计划,确定年度 “推优”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团支部提出召开 “推优”大会申请,经上级团组 织批准同意后, 由团支部书记主持召开。上级团组织负责 “推 优”工作的监督考核,确保 “推优”工作标准严格、流程规范。
第十四条 “推优”大会的流程是:
(一)清点参加 “推优”大会的团员人数,须有半数以上 有表决权的团员到会方可进行。
(二)团支部委员会介绍符合 “推优”条件的候选人情况, 特别是积分评议、志愿服务等团员评优情况。
(三)候选人从思想政治、道德品行、作用发挥、执行纪 律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介绍入党动机和接受培养教育的 体会认识。
(四)参会人员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民主评议。推 荐优秀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成为入党积极分子, 民主评议赞成 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 50%;推荐团员中的入 党积极分子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民主评议赞成人数应达到或超 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团员的 80%。
(五) 团支部委员会对推选出的候选人进行考察,考察不 唯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组织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上 报上级团组织备案。
(六) “推优”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上级团组织反映。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团组织审核。
第十六条 上级团组织审核团支部推荐意见和相关材料,对 被推荐对象进行进一步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推荐优秀 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汇总 “推优”情况说明以及 考察材料等向党支部推荐。
第十七条 上级团组织应当在 1 个月内将党组织预审合格的 发展对象向基层团支部通报传达。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院(系)级团组织应当主动争取同级党组织的关 心和支持,加强本单位推优入党工作的谋划、统筹和指导,“推 优”工作情况应在每年年底向同级党组织和校团委报告。
第十九条 在 “推优”工作过程中,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 假。对于出现违反纪律的团员,取消其 “推优”资格并对相关 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中共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