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理评估与筛查
1.按照上级规定,定期组织学生心理筛查与评估工作,并根据筛查结果进行追踪与关注。
2.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程序、目的及注意事项等并在测试后对测试结果给予适当反馈和解释,不得随意夸大心理测试工具的效用。
3.对于筛查结果及时进行存档,严守来访者的个人隐私。
(二)心理咨询与服务
1.值班:严格遵守心理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地规定,规定的时间到岗值班,不得擅自缺岗;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值班,须提前24小时向中心负责人请假报备。
2.预约:来访者可以通过电话、线上、线下等方式进行预约。心理咨询师不得因来访者性别、地域、民族、宗教信仰、性取向、价值观等因素歧视或不平等对待来访者。
3.咨询:
(1)心理咨询师需要按照咨询要求,在心理咨询室内进行咨询,规范咨询行为与流程。
(2)心理咨询师不得与来访者间产生和建立咨访以外的任何关系。更不得利用来访者对咨询师的信任谋取私利。
(3)当心理咨询师认为自己不适合对某位来访者进行咨询时,应向来访者做出明确的说明,并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转介给更合适的心理咨询师或精神科医生;心理咨询师不得给来访者做精神疾患类诊断。
(4)心理咨询师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而并非使来访者在其后的生活中对咨询师产生依赖;咨询师应明确自己是在协助来访者分析和解决问题,而不是将自己认为正确的想法或做法强加于来访者。
(5)咨询结束后,心理咨询师需按要求填写好值班登记表,及时整理、完善咨询记录,分类存档,并适时进行案例督导和咨询总结。
4.回访:对于重点关注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及其自身意愿进行定期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
5.案例督导:针对来访者情况,咨询师需要适时进行案例督导,以更好地进行后续服务。
6.保密:
(1)心理咨询师在咨访关系建立之前,须让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特点、可能的局限性以及来访者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保密情况及保密例外。
(2)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3)心理咨询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均需获得来访者同意并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
(4)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以下情况为保密例外:若发现来访者有可能严重危害他人安全或有法律要求披露的其他行为,如虐待儿童、老人等,心理咨询师需及时通知中心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若发现来访者有自伤或自杀等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心理咨询师应及时报告中心负责人及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适时启动心理危机干预程序,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三)心理教育与培训
1.定期组织心理健康宣传活动,提高学生对心理健康地认识和重视。
2.定期组织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讲座、心理委员培训等,将心理健康教育融入师生日常工作、学习与生活。
3.定期进行专业学习,加强自身心理专业素养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