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撤销或终止程序,明确过程中各方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省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省科技厅管理的、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计划项目,主要包括竞争择优类项目、定向委托类项目、普惠性政策补助项目以及各类奖补类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撤销是指在项目实施、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以及审计等过程中,发现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在管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违法等情形,需对项目进行撤销的行为。项目终止是指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无法完成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任务,需对项目进行终止的行为。
第二章 项目撤销或终止情形
第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撤销项目:
(一)存在《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鲁财科教〔2022〕11号)所列行为;
(二)经核实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三)因项目承担单位主观原因造成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目标的,或项目执行时间已到期(含延期)且超期1年无故未验收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经费使用、科研诚信和伦理、安全责任、知识产权侵权、研发成果剽窃等方面出现性质恶劣、影响较大、涉及金额较大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六)因其他主观原因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终止项目: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在国内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已无必要继续进行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发生转产或经营方式调整等变故,已不具备履行科技计划项目能力的;
(四)项目负责人死亡、伤病、出国(境)、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新的项目负责人替代的;
(五)上述情况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第三章 项目撤销或终止各方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科技计划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牵头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审核项目撤销或终止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作出处理决定;
(二)对在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审计等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形的,通过调查核实,向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撤销意见;
(三)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通过调查核实或后评估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与项目撤销或终止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包括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部门、部属高等院校、省属科研院所等,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执行项目,按要求开展项目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对无法完成预定目标的项目,提出项目优化调整、撤销或终止建议,并按程序报送相关材料;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撤销或终止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包括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方面,并按程序报省科技厅;
(三)审核项目承担单位主动申请撤销或终止项目的正当性;
(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退回撤销或终止项目财政资金;
(五)与项目撤销或终止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省科技厅、主管部门完成项目撤销或终止相关工作;
(二)按要求报送项目撤销或终止报告,并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按要求退回撤销或终止项目财政资金;
(四)配合开展监督检查或审计等工作;
(五)与项目撤销或终止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项目撤销或终止工作流程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省科技厅均可提出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建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撤销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相关材料;由主管部门或省科技厅提出撤销或终止的,经与项目承担单位协商后,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组织相关材料。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撤销或终止相关材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二)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三)项目无法实施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核后,原则上应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不同意的,驳回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核同意的,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复审。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过程、建议意见及退回资金额度等。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原则上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下达项目撤销或终止通知,同时明确后续采取的措施,项目资金退回额度、退回时限、退回渠道等。原则上资金退回时限应不超过通知印发日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项目撤销或终止情况较为复杂,确需作出专业判断的,项目主管部门或省科技厅可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或复审,办理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审核或复审工作需聘请专家的,原则上应由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财务专家应不少于2人。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撤销或终止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通知转发至项目承担单位,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规定退回省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省科技厅提出撤销或终止建议后,项目承担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省科技厅商项目主管部门后可直接下达撤销或终止通知。承担单位因破产等原因已注销的,或无法找到项目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联系人员,由项目主管部门行文,说明相关情况,报送省科技厅审核。
第五章 项目撤销或终止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撤销或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拒不配合相关工作的单位、人员可单独或合并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停止拨付结转资金、收回结余或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资格等惩戒性措施。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下达项目撤销或终止通知时可视事实、性质、情节采取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惩戒,并在通知中予以明确。对于确因不可抗因素造成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可从轻或者免于惩戒。取消申报资格时间应从项目撤销或终止起开始计算。
第十八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家、科技管理人员、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撤销或终止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类省科技计划专项可根据本办法,结合专项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