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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教学课题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日期:2024-08-16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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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提升教育科学研究质量和影响力,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和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的职能定位,结合我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研究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服务教育决策,助力教学改革,强化质量意识,坚持择优立项、严格过程管理、注重研究效益。

第三条  课题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明确相关各方的责任和权利,简化课题管理程序和方式,提高课题管理效率。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山东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教科院)是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责任机构,负责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规划、评审、协调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二)组织教学研究课题的申报、评审和立项工作。

(三)研究编制课题经费预算,监督检查立项课题研究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四)组织立项课题成果验收和鉴定工作。

(五)宣传推广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

第五条  建立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评审专家库,其成员经遴选推荐,由省教科院聘任。专家库成员的主要职责是参与课题评审立项、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并提供学术指导和专业咨询等。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六条  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青年课题、专项课题、委托课题五大类

第七条  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选题以教学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专注于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和关键内容,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第四章  课题申报

第八条  五年规划执行期间,省教科院每两年组织一次课题申报和立项评审工作。

第九条  申请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山东省的教育教学工作者、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和热心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能够实质性地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四)申请人同年度只能主持一个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五)重大和重点课题申请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县教育局科室、市教科院(教研院、教研中心、教研室、职教室、教科所)内设部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且具有主持并完成过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的经历。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一)无工作单位或挂靠工作单位者。

(二)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

(三)以往承担的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研课题未结题者。

(四)近三年内被撤项者。

第十一条  课题应逐级申报,各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研院、教研中心、教研室、职教室、教科所)、各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申报工作。省教科院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五章  课题评审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立项总数,以确保教研课题的质量。

第十三条  省教科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评审小组,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特聘专家参与课题评审。

第十四条  课题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凡申请课题的主持人和成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相关课题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课题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廉洁纪律。

第十六条  立项课题由省教科院发文公布。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如有经费支持的研究课题,课题负责人收到资助课题立项通知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

第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九条  课题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依规使用,使用范围限于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出版费、管理费等。经费使用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一条  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资助经费。课题经费结余应退回省教科院课题资助经费专项账户。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所在单位应积极提供配套经费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申请结题鉴定时,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结算该课题收支账目,编制《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中的课题经费决算表,并附财务部门提供的课题经费开支明细账单。

第二十四条  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而被撤销或中止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课题,将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出的全部款项。对按规定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七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实行分级管理。省教科院对立项课题负有管理职责, 委托市级教育科学研究院(教研院、教研中心、教研室、职教室、教科所)、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等机构负责对所属范围内的课题进行日常管理,并对委托管理机构的管理工作予以指导。

所有列入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的课题,按本办法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对课题研究的过程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省教科院对课题执行情况和各市各单位课题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电子材料上传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平台”(http://sdjky.net:8684/)备案。课题的开题论证由委托管理机构组织,省教科院参与重大课题的开题论证。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参与论证组织,并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教科院负责对重大课题进行中期检查。其他类型课题的中期检查由委托管理机构组织,中期检查完成后,委托管理机构统一将课题中期检查报告报省教科院。

第二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市级教育科学研究院(教研院、教研中心、教研室、职教室、教科所)或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等课题管理部门审核,报送省教科院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下述变更的,将不予结题。

(一)变更课题负责人。

(二)改变课题名称。

(三)改变成果形式。

(四)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五)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六)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七)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八)课题立项5年未申请结题。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教科院撤销课题,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一)以课题名义进行营利。

(二)盗用公章或私刻课题公章。

(三)私自篡改课题名称,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四)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五)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六)剽窃他人成果。

(七)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八)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九)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加强对课题研究组织工作的管理。根据研究性质和研究需要,研究内容广泛、实践性强的课题可以设立实验学校。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应严格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 课题负责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将实验学校设立和研究方案报市级教育科学研究院(教研院、教研中心、教研室、职教室、教科所)、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等课题管理部门审核,然后由课题管理部门报省教科院批准后方可设立实验学校。

(二)课题设立实验学校要严格掌握标准,适当控制数量,并确保指导到位。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评奖活动。

第三十一条  课题研究周期1-3年,最长不超过5年。课题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研究周期。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三十二条  列入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的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须先查重复率(研究报告的重复率须低于20%),然后申请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三十三条  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重大课题结题须召开不少于1次的省级及以上范围的成果推介会,同时,还须出版相关学术专著1部,或在CSSCI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重点课题结题,须在省级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召开不少于1次的县级及以上范围的成果推介会。

所有发表的论文内容必须与课题内容高度相关。

研究专著出版时须在封面或扉页独家注明: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重大、重点、一般、青年、专项、委托)课题×××(课题名称)成果,课题编号:×××。研究论文发表时须独家注明: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重大、重点、一般、青年、专项、委托)课题×××(课题名称)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

所有课题鉴定须填写《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并提交研究总报告。

第三十四条  省教科院负责重大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其他课题的成果鉴定由省教科院负责委托市级教育科学研究院(教研院、教研中心、教研室、教科所、职教室)、高等院校科研管理部门等机构组织。

第三十五条  成果鉴定主要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会议鉴定或免予鉴定三种方式。重大和重点课题成果采用会议鉴定方式,其他类型课题采用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

第三十六条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7人。鉴定专家从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评审专家库选取。课题组成员(包括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

第三十七条  课题最终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予同行专家鉴定。

(一)获省、部级二等及以上奖励。

(二)重点课题在CSSCI期刊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或召开不少于1次的省级及以上范围的成果推介会,一般课题和专项课题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所有发表论文内容必须与课题内容高度相关)或召开不少于1次的市级及以上范围的成果推介会;或者研究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大众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发表(1500字以上);或者收集的反映信息足以证明课题研究已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其研究成果被省级及以上教育决策部门采用或主要领导批示。

申请免予同行专家鉴定的课题,填写《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的同时,提供研究报告和免于鉴定理由,并随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通过鉴定和批准免予鉴定的课题即可申请办理结题验收。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省教科院进行课题研究资料审核工作。对于履行立项申请承诺、通过课题鉴定、资料完备的课题组,省教科院颁发“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结题证书”。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

第三十九条  省教科院、各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山东省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省教科院、课题所在单位应充分利用有影响力的报刊、影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及专业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摘报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广泛宣传;积极协助优秀成果的出版。

省教科院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条  验收合格的课题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类别、资助单位及课题编号等信息。省教科院有权对科研成果进行宣传和推广,课题负责人拥有其科研成果的署名权。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科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省教科院另行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