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学生住宿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为营造洁净、安宁、温馨、和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烟台城市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学生住宿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对学生住宿教育、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各学院(书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同志)—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宿舍长组成的五级教育管理责任体系,负责住宿学生的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所辖住宿学生的行为进行检查和整改,逐级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向住宿学生统一提供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设施,并配备管理服务人员,做好公寓门卫值班、部分公共区域的日常保洁、设施维护等工作。按照以学生为本的原则,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合理的个性化服务。
第五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相关部门、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工作,切实加强对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素质教育、安全教育工作。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校内住宿的安排调整、日常管理及部分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学院负责做好本单位校内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管理、卫生保持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自律组织——学生社区自我管理委员会,协助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完成公寓内住宿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工作。各学院相应成立本单位的学生公寓自律组织协助开展本单位公寓内住宿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工作。
第七条 公寓是书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公寓文化建设,提升公寓文化品位,形成积极、健康、文明的公寓文化对学生成长、成才有着重要作用。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公寓文化建设,以学生公寓为平台开展相关系列校园文化活动,深入开展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活动,不断提升学生公寓的育人功能。
第八条 在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须了解并遵守本管理规定,同时有权利对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及改进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生住宿由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安全管理处、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和各二级学院协同管理,共同推进,围绕住宿管理目标、重大改革方案、相关规章制度,研究解决学生住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和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对学生的住宿管理,齐抓共管,促进学生宿舍管理的健康有序运行。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安全管理处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与宿舍有关的一切硬件设施、设备以及软件(水电、维修、安全等)的配备、维修和管理;
(二)定期对学生公寓内各类硬件设施进行检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生宿舍安排与床位编排、宿舍调整、信息管理和文化建设,负责学生的住宿和退宿手续办理;
(二)定期组织各学院开展学生公寓违规违纪行为检查,开展养成教育、文明教育;
(三)对学生在公寓内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及安全管理处与二级学院对学生公寓实施安全检查,负责学生公寓区及周边区域的安全巡逻工作;对发生在学生公寓区内的打架斗殴、盗窃、赌博等违规违纪行为与学生工作处协同处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定期开展宿舍检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配合学生工作处、后勤安全管理部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宿舍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五条 入住
(一)凡属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各类学生,由学生工作处依据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名单,按照书院宿舍实际情况进行宿舍区域分配,学生根据班级所在区域选择宿舍和床位。
(二)所有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按规定缴纳住宿费,学生在学生公寓住宿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住宿学生以适当方式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对公寓工作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对学校给予的与宿舍有关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或因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有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为的,学生有向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3.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生在学生公寓住宿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2.自觉遵守作息时间,维护良好的就寝秩序;
3.大力倡导勤俭节约之风,不浪费水电;
4.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履行宿舍清洁义务;
5.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主动带来访人员到值班室登记,并按学生工作处的要求办理;
6.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出入刷脸制度、大宗物品出入登记制度,有接受公寓管理人员检查询问的义务;
7.发现同学患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时,及时通报宿舍管理员和辅导员并积极实施救助;发现同学违纪时主动向宿舍管理员举报,及时制止违纪行为;
8.未经批准,男、女生不得进入对方宿舍。
(四)学生在入住学生宿舍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挪动或损坏公物;
2.饲养动物;
3.存放各种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以及在阳台、窗台上放置花盆等容易发生高空坠物伤人的物体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4.从宿舍内向外、向下乱扔物品、乱倒污物、随地吐痰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5.在宿舍内收藏、观看、传播黄色等不健康内容的书刊、光盘或者其他制品;
6.散发未经批准的宣传品,推销商品等从事个人经商的行为;
7.酗酒,打架斗殴,赌博等;
8.在宿舍内留宿异性和外来人员;
9.熄灯后高声喧哗、聊天、嬉戏、打闹、打游戏、上网等光污染和声污染行为;
10.在宿舍中偷盗、诈骗、销赃及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1.宿舍内不得进行未经批准的任何集会等非法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等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学生应爱护学生公寓内家具物品,若有缺损,照价赔偿。
(六)所有学生都应该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为同学的学习、生活、休息提供方便,不应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干扰。
(七)所有学生都有责任和义务把宿舍建设成为与学校文化层次相符的高雅生活环境,在宿舍楼内营造积极进取的学习氛围,努力建设文明公寓楼。
(八)入住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爱护学校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
(九)入住学生应爱护学校监控设备,不得故意破坏监控设备,不得擅自挪动摄像头方向等。
(十)学校实行全员书院制管理模式,凡属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各类学生,由学生工作处按照院系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统一安排。每间宿舍入住4人,在校期间将根据书院发展实际情况调整学生宿舍。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按时作息制度
(一)学生宿舍供电时间为:周日至周四,每天6:00至23:00;周五、周六全天供电。(书院24小时供电)
(二)学生公寓早6:00开门,每晚22:00锁门。第十七条 假期留校住宿
(一)寒假不允许留校住宿,暑假只有大三升本准备考试学生允许留校住宿,节假日离校需签署《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离校登记表》。暑假允许留校住宿的学生须于学期结束前两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假期留校住宿申请表》,经由辅导员、所在学院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安全管理处批准方可留校住宿。
(二)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及安全管理处对留宿学生按照集中住宿原则安排住宿,留校学生须服从调配。
(三)留校住宿学生如需延长或缩短住宿时间,应提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变更申请。如中途需短期离校,应向学生工作处递交书面申请,并报告辅导员。
(四)留校住宿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退宿
(一)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及退学的学生,离校前须到学生工作处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离开,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由学生工作处另行安排。
(二)毕业生离校前应及时到学生工作处指定地点办理退宿手续,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宿舍内私人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退宿时公用物品缺损由责任人照价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本宿舍学生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搬入、搬出学生宿舍或随意调整房间、床位及其他设施,凡私自调换者,按相关规定处理。若因特殊情况需调换者,需持《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住宿调整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房间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按比例合理分配。为加强管理,学生工作处可根据每年招生与毕业学生离校后空房源的实际情况,对学生住宿进行微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调宿、退学过程中涉及的住宿费用结算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校外住宿
(一)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如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有传染性疾病,精神类疾病或经学校认定不适合在宿舍居住的学生,如选择继续留校学习,则需办理校外住宿;
2.如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仅在一定时间段内需要在校外住宿的,经家长、学院、学校同意后,可申请以请假形式暂时在校外住宿,待痊愈或条件满足后仍需返校住宿,学校将保留学生床位;
3.其他经学校认定需要校外住宿或暂时在校外住宿的;
(二)校外住宿地点须是向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办理过合法手续的住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外宿:
1.上1学年曾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
2.被学校认定为贫困生资格的学生;
3.有重修或补考课程的学生;
4.未经批准外宿的或前1学年经批准外宿但表现不良的学生。
(四)符合校外住宿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办理如下申请手续:
1.新学年开始第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家长签署同意的意见书;
2.经辅导员劝说仍坚持在校外住宿的,向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并经家长签字同意;
3.经辅导员、所在学院同意,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4.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同意后,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及家长签订《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校外住宿承诺书》,加盖学生工作处公章;
5.《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请校外住宿审批表》及《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各一式三份,学生工作处、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本人各持一份,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学院需作备案管理。
6.以请假形式申请暂时在校外住宿的,每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学期,到期后如仍需在校外住宿的,需重新申请。
(五)学生在校外住宿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学院有关部门的管理;
3.按时参加学校、所在学院、班级的各项活动;
4.向学校书面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各类纠纷和事故,均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全部责任,法律已经明确规定责任主体的除外;
5.对未办理任何手续在外住宿的学生,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者,按照《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6.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应定期向辅导员和所在学院汇报校外住宿情况,辅导员应随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在校外住宿的情况。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宿舍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后勤安全管理处负责,后勤安全管理处做好学生公寓内的安全保卫工作,采取每日巡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管理,确保住宿安全。学院负责做好本单位校内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教育管理、卫生保持及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积极主动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防范技能。学生宿舍内部安全实行舍长负责制。舍长要认真开展遵纪守法和“三防”(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到人走门窗关,箱柜上锁。宿舍内不要存留大额现金,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在符合条件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学生经后勤管理处及安全管理处许可并在后勤部门指导下可以使用质量可靠的电脑、电风扇、台灯等日常小家电及配套用的接线移动式插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宿舍严禁留有或使用下列电器:
1.超过宿舍供电承载力或未经批准的大功率电器和不安全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烤火炉、电热毯、电锅、吹风机、电烧水壶、电吹风、卷发棒、直夹板、电热器及安全系数较低的电加热器具;
2.与建筑功能不相匹配的、与宿舍功能不相适应的、妨碍水电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炊饮电器,如电饭煲、电炒锅等;
3.带来严重安全隐患的假冒伪劣电器、“三无”产品或无国家强制性安全“CCC”认证标志的电器产品;
4.不符合宿舍管理的其他电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宿舍不得乱接临时电源,不得将电源插线板及电源接口靠近可燃物(如蚊帐)、不得将电器长期呈通电状态、不得继续使用老化或故障电器等。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和网线。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宿舍严禁使用明火,如蜡烛、酒精炉、煤油炉等。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公寓作息时间制度。因特殊原因晚归者须出示学生有效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不归者须向所在学院请假。
第三十条 楼管人员要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未经准许,男、女生不得相互串楼。直系亲属探望须经学生公寓楼值班员许可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并在限定时间内离开学生公寓楼。学生不得在宿舍留宿外来人员。
第三十一条 患传染病及其他疾病时,应遵照医生诊断,按指定的地点住宿或回家休养。
第三十二条 外出实习,由相关学院将学生名单(含宿舍号)、实习时间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学生工作处和安全管理处备案。在学生宿舍内以班(团)为单位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须持有相关学院开具的证明,并在学生工作处登记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三条 应将自行车整齐有序停放指定地点,学生公寓楼内、外不准随意停放自行车及电动摩托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纳入综合评价,并将之作为学生参与各类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学校对在学生公寓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十五条 在学生工作处组织下开展星级宿舍评比,每月评比一次。具体见《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星级宿舍评比办法》。
第三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在公寓内的违规、违纪处分工作,并向学院通报情况,学生工作处及相关学院根据违纪情况给予学生相应通报和处分。通报和处分种类分为:
(一)黄牌警示;
(二)红牌警示;
(三)通报批评;
(四)警告;
(五)严重警告;
(六)记过;
(七)留校察看。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规定者,除赔偿损失外,按《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对《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中未规定的,按下述办法进行处理:
(一)不按时归宿的晚归者应给予如下处理:
1.晚归次数1学年累计达2次者,给予黄牌警示;
2.晚归次数1学年累计达3次者,给予红牌警示;
3.晚归次数1学年累计达4次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4.晚归次数1学年累计达5~10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5.晚归次数1学年累计达10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6.对于晚归后,不服从管理,不登记或登记虚假信息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7.上学年处分未撤销,本学年又有违纪情况发生,可提高处分标准。
(二)夜不归宿的未归者应给予如下处理:
1.未归次数1学年累计达1次者,给予红牌警示;辅导员说服教育并通知家长;
2.未归次数1学年累计达2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3.未归次数1学年累计次数3~5次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未归次数1学年累计次数5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勒令退学处理;
5.上学年处分未撤销,本学年有违纪情况发生,可提高标准处分。
(三)在宿舍区域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或者其他不文明行为:
1.在宿舍内凡有吸烟、酗酒、赌博、吸毒行为者酌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在宿舍内阅览黄色或违法书籍、传播黄色或违法书籍、收听黄色或违法音像制品者,视情况给予严重警告或处分;
3.在宿舍区域携带或存放各种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物品、毒品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者,责令学生上交,并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对损坏、破坏、毁坏公物或者他人财物者:
1.故意破坏公共电力、通讯、消防、水电以及其他宿舍区域设施或他人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过失损毁公物或他人财物者,应当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损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赔偿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留有或使用违规电器、炊饮电器的行为:
1.初次留有或使用违规电器、炊饮电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规电器、炊饮电器等一律没收不予返还;
2.两次及两次以上留有或使用违规电器、炊饮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违规电器、炊饮电器等一律没收不予返还;
3.在违规电器、炊饮电器检查过程中,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者,视行为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4.包庇违规电器使用者、炊饮电器使用者、所有者的其他宿舍成员,视行为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5.违规电器、炊饮电器由多人或者所有宿舍成员所有并使用者,给予相应成员或所有宿舍成员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内有下列行为者给予如下处理:
1.在宿舍乱接电线或私接公共电源或空调电源者,视行为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宿舍饲养宠物而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处分;
3.在宿舍怪叫、乱吼、起哄、高声喧哗、嬉闹、吹拉弹唱者、扔砸东西者,视行为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4.在宿舍乱张贴广告、在墙壁上留下印迹、在楼道内倾倒水、剩汤等垃圾者,给予黄牌警告,不服从管理者,给予红牌或以上处分;
5.在宿舍使用明火,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公寓内使用酒精炉、电炉、液化器等不安全物品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住宿规定者,给予如下处理:
1.未经批准,男、女性禁止进入异性公寓,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未经批准随意私自调换宿舍者,责令搬回,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3.在宿舍留宿异性者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4.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责令其限期搬回,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5.根据每年学校空房源的实际情况,学生工作处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时,学生中不服从安排,影响学生住宿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若宿舍中有违规行为发生,但又无明确责任人的,由该宿舍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学院对违规违纪的宿舍或学生应有原始记录,学生工作处做出处理后,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至学院,同时报学校备案,与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评奖评优挂钩。
第三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除按学校的校纪、校规予以处理外,当事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纪律处分存在异议的同学,可以按照《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及安全管理处共同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版同时废止。
烟台城市科技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
2024年8月20日